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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確定要與伴侶離婚,並且已經備妥離婚資料,準備進行離婚手續時,您一定要記得,除了資料以外,還需要兩位離婚證人的簽名與見證才可以完成離婚的程序!
首先根據民法第1048條規定解釋:夫妻可自行離婚,但因為離婚不是一般法律行為,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,因此民法於第1050條規定:「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」
其中兩位離婚證人的規定,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的意願,證人既有證明義務,故其資格也有限制;實務上認為離婚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,而證人雖不限於在簽訂離婚證書時在場,或協議離婚的當下在現場,但至少必須親見證離婚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之真意。
除此之外,離婚證人即使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,也沒有關係。
台灣社會中,常見有些專辦離婚的業者,其所安排的「職業證人」,並不符合證人須親自見聞夫妻離婚事實之要件,若是想辦理離婚者在這點上,一定要謹慎確認,以免離婚無效。